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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何时建立起来

发布时间:2025-12-1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劳动关系成立时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有明确规定:第七条规定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”;第十条进一步明确“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” 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“用工之日”都是关键节点。例如,2024年5月1日开始上班,即使4月20日签了合同,劳动关系仍从5月1日起算;未签合同但5月1日实际工作,劳动关系同样从该日成立。因此,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以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“用工之日”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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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有明确法律标准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这是核心原则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成立,而非合同签订日;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,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(即用工之日)起成立;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下,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,与用工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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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时,需注意常见错误操作对权益的影响:
1. 误将劳动合同签订日当作劳动关系成立日,忽略实际用工核心要素,可能导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、工龄计算等权益主张偏差;
2. 忽视实际用工证据留存,如考勤记录、工作安排记录等,争议时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权;
3. 混淆“用工”与“入职登记”,将入职登记日等同于用工日,若登记后未实际提供劳动,劳动关系未成立,易误判成立时间。若您有上述错误操作或面临争议,可咨询我为您提供解答,以便采取正确措施弥补或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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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成立时间还有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需注意:
1.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:此时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,而非合同签订日。若合同签订后、用工前用人单位反悔,劳动者不能依合同主张劳动关系成立,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,无法主张工资、社保等权益;
2. 非全日制用工情形: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,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订立合同。劳动关系同样自用工之日起成立,但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,判断“用工之日”需结合工作时间记录和报酬支付情况综合认定,不像全日制用工有明确入职日期;
3.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: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,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。这里的“用工之日”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,还是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,存在争议,认定错误会影响劳动者向哪一方主张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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